瀏覽單個文章
Es424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這個事件如果我是法官,
直接判托板車蓄意殺人罪,
明顯的是超車後強行右轉,
托板車比路上其他車輛更要注意自己的輪差問題,
如果看不到就該裝凸透鏡,視野不良不是藉口,
超車後強行右轉,不顧右側是否有其他車輛,結果發生事故,就是蓄意殺人.
舊 2011-05-09, 08:56 AM #7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s424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