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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113
國民年金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50152

第12條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
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
)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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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那是多少阿??
舊 2011-03-30, 10:41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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