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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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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這個己經違法性別平等法了∼

在這樣的主管底下,沒鬧大也別想有多大的發展,鬧大了,這個主管也幹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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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想做了

可以引用勞基法第14條第二款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資遣雇主,並得要求資遣費(需在事發一個月內提出)


又或者,狠一點
生產後,發出書面通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法令雇主沒有拒絕的空間,那在留職停薪期間還有六成薪的收入可以維持半年,如果後來公司不願接受復職,那還可以再申請半年的失業給付
     
      
舊 2011-03-11, 09:24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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