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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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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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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llism
第 506 條(實際報酬超過預估概數甚鉅時之處理)
(第一項)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第二項)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這條其實並沒有說定作人可以不支付報酬,只有說可以解除契約,並且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如果是建築物或類似工作物進行重大修繕,只能請求相當減少報酬。
舊 2011-03-02, 12:45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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