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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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pooky_mulder
那政府有管制每一項物資嗎?還是每一項物資都屬於民生物資嗎?
不同類型的東西無法類比,要類比就要是相同類型的才具有比較的基礎。那麼拿民生物資跟非民生物資類比,有何意義?
而且要炒作要有群體才有炒作的機會,只有一家賣貴,其他家沒有跟著賣貴,如何炒作。一項沒有壟斷市場的商品是要如何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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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一下前面的案例
http://www.cpat.org.tw/cpat/model_i...?CONSULATENO=37
買超貴了.要退錢
申訴案情:
施先生向通訊行購買一款手機並搭配電信公司門號,購買後才知價格不合理。經
調查各家同款手機及搭配同公司門號,價差上仟元以上有違合理、誠信原則。
處理結果:
經協調後,業者退費新台幣1,500元。
專業建議:
1、消保法第一章第三條第六項: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2、市場價位,雖為自由競爭,但亦有一定的空間,如差異太大超出一般市場波動
的範圍亦為不合理。
3、消費不妨多方詢價,並找信譽良好之商家交易。
雖然這個案例不代表我的案子會有同樣的結果,可是至少說明了幾件事:
一、並不是「只要有人買就是合理價格」,在這個案例中,消保官更重視的是「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二、並不是只有民生物資才有炒作的問題,在此案例中的手機,也有哄抬物價之嫌。
三、炒作也並不一定要群體,個別事件也算在哄抬物價。
四、只要商品在一般市場波動的合理範圍內,政府不會管制每一樣東西的物價。反之,如果超出一般市場行情太多,就會被認為有哄抬物價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