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razynut
昨天我貼文之後,心裡一直縈繞著這些問題,也許,我們對法官們真的太苛求了。
十幾年前的冤案,警方總是姍姍來遲,總是採證不足(甚至錯誤),現在有加強相關方面的訓練了嗎?有引進科學化的搜證與辦案手法了嗎?有普及到整個警界成為一種共識了嗎?
還有太過寬鬆的假釋制度也是,讓犯人被關的刑期,遠離民眾的期待甚遠…難道都完全不須要檢討嗎?
當然法官們也不見得完全清白無瑕就是了。要讓一般大眾重拾對司法的信心,恐怕還有很長遠的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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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當然就是無罪釋放,這是罪刑法定主義中最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
沒有罪刑法定原則,立法院可以關了。沒有無罪推定,司法院也可以關了。
這兩個原則都是用來對抗政府的行政權的。
至於假釋制度我覺得該完全取消,因為這是對司法權的侵犯。
至於法官的清白,基於絕對的權利造成絕對的腐敗原則,我還是傾向陪審團制度。
選舉跟陪審團一樣,都是民主國家中非常勞師動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