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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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法律不可能針對某些特殊的情況、特定的人來作修改,這話我也同意。
不過呢,法官有彈性的裁量權,不正是用來彌補這方面的問題嗎?
我個人認為,造成許多普羅大眾不滿的就是,法官在應用此裁量權的時候,該放寬的時候不放,不該放的時候反倒大放特放,造成社會普遍認定,司法專為有錢有勢的人大開方便之門。
所以,才會有陪審制、參審制引進來取代法官裁量的這種想法吧?
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印象?司法界是不是該向民眾好好解釋解釋?而不是光用這兩句「你們鄉民無知,媒體無良炒作」就來搪塞的過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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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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