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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ric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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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奪槍護花者)一度用槍托捶打許的頭、背,還持槍指向許(死者)喊說:「你不要過來喔!」"

這句話 是法官量刑的理由
我相信也是當事人在法庭上無異議的法律事實

他有能力捶打許的頭、背
會被認為他就算不開槍
也還是有能力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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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 扭打中只要使用了非致命手段 (顯見于無犯意)
就被認為"有能力自保"
這反而才是給蓄意至人於死開了個方便大門吧!

法條是死的
法官不會也是死的吧? 怎麼解釋與使用法條還不是看法官?
法官素質很重要阿......可嘆
舊 2011-02-04, 07:26 P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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