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eric
我不知道是不是每個法官都不食人間煙火啦
但是判這個生命受極端威脅情況之下 奪槍自衛的人三年
的確是很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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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報導寫說
"于(奪槍護花者)一度用槍托捶打許的頭、背,還持槍指向許(死者)喊說:「你不要過來喔!」"
這句話 是法官量刑的理由
我相信也是當事人在法庭上無異議的法律事實
他有能力捶打許的頭、背
會被認為他就算不開槍
也還是有能力自保
他如果是在搶槍的過程裡
引發槍枝走火打死對方
那結局也許就會大逆轉
我只能說 正當防衛的手段
必須是你當下不這樣做
你就無法保護自己或他人
否則 都很難不被判防衛過當
法官如果沒有同理心
檢察官求刑七年 他就照判即可
何必減至三年
但他如果讓正當防衛的手段
開放成拿槍打手無寸鐵的人也沒關係
以我對台灣法律界的了解
會有不少該判刑的歹徒
因此而脫罪
不會每次都是好人搶到槍阿
如果你在路上
遇到壞人跟你起衝突
你一時激憤 又是特種部隊出身
一拳就要給他下去
想要替天行道
但旁邊是水果攤
他搶到了水果刀
你就知道 我講的是什麼意思了!!
也許 你會被一刀刺穿(但我希望你又奪刀成功)
然後壞人剛好鑽了這個輕判的漏洞
正當防衛 無罪開釋
世上少了你這個好人
但就算再有正義感的法律人
也幫不了你
因為 這漏洞 是你自己希望法官開的
那年輕人是真的很衰
如果沒有遇到那死者
他不會需要經歷這種衝突
但是 遇到了 在法律上
是不能為了他一個人
而去隨意輕放的
法律 不是專為一人所設
就算是法官開槍
還是會遇到同樣的標準
怎麼辦??
沒有能力的人 就警惕自己不要引起爭端
有能力的人 就衡量自己是否願意付出代價
我們只能這樣生活
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