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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 2010年 03月23日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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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獲減刑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于並求刑七年,法院審理期間,他堅稱是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合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被判三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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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影帶 死者倒下後與當事人僅兩米
一般人推進兩米要多少時間?? 算這人動作遲緩好了 給他一秒
開玩笑!
手槍一秒速瞄射擊 避開致命點 只打手打腳
我家巷口的阿婆都做得到啦!
來來來 講出這句話的法官出來
我讓你全身戴防彈護具(頭部除外) 你站我兩米外我對你一秒速射
不可能不小心爆頭的啦 你只要不跟我扭打 情況不危及 我心裡沒壓力 手會很穩的!
況且我的手槍射擊經驗絕對比全台灣99%的人都多很多 以全民的比例來算 我算是高手了啦
來吧! 快出來讓我證明你的判決是絕對正確的
用你對台灣法治的信心 證明那些批評你不食人間煙火的輿論都是錯誤的
重樹台灣法界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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