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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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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VF-19
+1
我只知道在大眾交通工具上結伙搶劫
就是重罪了!
>劫匪扒掉坐在他旁邊的18歲女孩衣服,並試圖就在她的父母面前強姦她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罪
另外
>歹徒有劍、刀、手槍。手槍可能是假的
即使槍是假的,也是重罪一條
參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警方逮捕了八個受傷的dacoits和回收逃跑強盜拋棄在火車上約40萬盧比現金, 40個金項鍊,200台手機,40個筆記本電腦和其他物品,。
40+200+40=280項強盜物品
根據一罪一罰的原則,應該也不輕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5 條 、第 329 條
至於該勇者.....................(我略過! )

告訴你殘酷的事實

不管幾百罰,最高上限就是判20年

在獄中假好人一下,好狗運天子開恩特赦,啥有的沒有的,可能關個三,五年就可以出來趴趴走,然後計劃幹另一大票

話說那個去安親班殺女友的,不正是最好的範例?
舊 2011-02-04, 10:41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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