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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ebay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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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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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6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奪槍之後 指著對方
會有殺人犯意的問題
所以用"殺人罪"論處 再以防衛過當減刑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車禍撞死人的 開車時並沒有殺人犯意
所以只能用"過失致死罪"論處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輾過屍體的 不是撞死人的
是以"污辱屍體罪"論處

刑法第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拿槍的我沒有異議,畢竟槍打出去就是會死人..
但是對於倒車這段我有點意見
因為他已經先撞了人了(先發生)
後來倒車輾過屍體(此時屍體不知死活..)
那我可不可以也這麼說,
開車者,因肇事後心生畏懼
又誤信民間說法,人死了賠比較少
故倒車輾屍意圖殺害被害者

那這樣就不能用"汙辱屍體罪"來看囉
有沒有"蓄意謀殺"這條阿,還是可以直接用"殺人罪"來看
如果以上所說可以成立的話,那建議鄉民還是多練一下嘴砲吧
舊 2011-02-03, 10:57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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