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hugobossxz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大茂黑瓜
外型+警官妹際+哇共西勒阿=阿無理溝妹安怎!!!


我那位叔叔倒是沒那麼想
是對方過來撞他
但因為對方是學生
所以他也沒有追究

我講的是
用"對方可能還會掏出槍"為理由
然後把手上"實際上"沒有槍的人殺掉
法律上是沒辦法接受的

否則大家都想來想去又殺來殺去
不都完了


引用:
作者pingua
哪位懂法律的麻煩給小弟開釋一下:

我不懂法律
但大家能討論一下

奪槍之後 指著對方
會有殺人犯意的問題
所以用"殺人罪"論處 再以防衛過當減刑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車禍撞死人的 開車時並沒有殺人犯意
所以只能用"過失致死罪"論處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輾過屍體的 不是撞死人的
是以"污辱屍體罪"論處

刑法第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者在刑法上的構成要件不同
所以檢察官起訴的法條也不同
法官論刑的刑度當然也會不同

法官在殺人罪上判三年
有考量到對方是初犯與自首
還有當時的情狀也確實值得同情
就算在法律整體的考量上
沒辦法下無罪判決
但其實已經輕判了

台中那兩個案件
犯後的態度確實堪稱人渣
但犯罪行為卻構不成重罪
法官就算想殺他也沒辦法

可爭議的是
為什麼犯後態度那麼糟
法官卻沒有判最重的刑度??
分別判個兩年跟五年才符合人民的正義吧

大概 台中真的不一樣吧

唉...這已經不是法律的問題那麼單純而已啊
舊 2011-02-03, 06:45 PM #9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ugobossxz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