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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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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jer2000
性侵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殺人為侵害他人生命法益,非等價,後者高於前者。


你提出了正當防衛的重要條件
也就是所保護的法益
要重於可能受侵害的法益
而生命法益確實高於身體法益

當女孩受性侵時
僅是身體法益受侵害

但當那位士兵跳出來阻止
而那些歹徒卻持武器威脅與對抗
那就不僅僅是性侵而已喔
當下那位士兵的生命權也正受到威脅

他可以推開要性侵女孩的人
然後攻擊那些要殺他的人

但如果他是從背後一刀給人家下去
那問題就會比較難解決

也就是說要考慮
在防衛人出手防衛那個當下
被防衛人是採取怎樣的攻擊
正意圖侵害那種法益
才有辦法論斷

就很像警察先生抓小偷
是防止人民的財產權受侵害
他自然不能直接對小偷開槍
否則可能會被公幹到爆

但如果那個小偷
在警察跳出來阻止偷竊時
也同樣持武器對抗警察
情況就不太一樣了
舊 2011-02-03, 08:52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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