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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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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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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4F
在呆丸的話, 本庭宣告
1.被告揮刀時,未善盡刀劍無眼點到為止之責,應注意而未注意,致使3名暴徒喪命.
1員折合1年,共3年有期徒刑.
2.被告能在40名暴徒中全身而退,表示戰鬥力遠勝這群暴徒,有藉故蓄意殺人之意謀.
,有違社會善良風俗,+1年有期徒刑
3.被告在公共場所持刀逞兇,藐視公權力,依公共危險罪+1年有期徒刑.

被告你可知罪?


不怕,二年半就假釋了
舊 2011-02-03, 04:14 A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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