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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S 41,尼泊爾士兵單挑四十色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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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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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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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見,性侵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殺人為侵害他人生命法益,非等價,後者高於前者。
依我國現行刑法之正當防衛中有載明,防衛過當者
得
減輕或免其刑。
而我國刑法尚有關於防衛過當之重要判決,在其判決中所述正當防衛之客觀要件如套用在此案件中,則有如下兩點值得討論:
1. 適當性與必要性 (當下不法之侵害 VS 防衛所產生之結果)
2. 對不法侵害者為之 (四人當下欲輪**?)
所以小弟認為要完全阻卻違法實有相當困難。
以上僅以討論我國現行法制,非小弟我個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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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指教~ 謝謝!
2011-02-03, 12:32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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