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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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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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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zynut
您說的還比較公允一點,還有的激進朋友說出:「寧縱放100也不可錯殺一人」呢。

這種極端的論調,我個人的感覺,已經脫離人道啊、理性啊之類的很遠很遠了,跡近盲目。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說過一句名言:「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老美的司法理念是寧可錯放不可錯殺(雖然實際上反例很多),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殺妻案的兇手非常非常可能就是辛普森,但是因為證據不足還是被陪審團判無罪。

當初對付江國慶的那些人大概完全沒有考慮到無罪推定原則這回事,事情到自己頭上來的時候應該就不會忘記了。
舊 2011-02-02, 11:19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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