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2005-12-31
*停權中*
 
2005-12-3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1,065
刑法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 2011-01-31, 10:34 PM #30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2005-12-3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