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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沈冤得雪 姦殺女童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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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1,065
刑法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01-31, 10:3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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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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