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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立法要繫安全帶,又不是要你不能繫安全帶,命是自己的難道不能主動繫安全帶嗎? 一定要因為會被罰錢才要繫嗎?
在美國也沒有全部要求後座要繫安全帶(我只知道Massachusetts有規定強制),要的指是少數州,歐洲也只有德國、英國、法國,香港私家車不用,計程車要,公車自願使用(但要裝),加拿大強制。
如果這法律很重要,酒駕更需要由過失殺人修正為殺人罪,不然邏輯與比例原則對嗎?
順便把開車要戴安全帽也訂下去吧,這樣更安全。
台灣法律建樹不見林,台灣法律跟不上時代,保險制度也跟不上時代。
在美國車險不僅要看你開什麼車,開車習慣,違規紀錄都會影響保費,美國不繫安全帶出事理賠會打折扣,交通違規保費馬上(非隔年)三級跳,人家是用商業保險過濾不適合開車的人,真正要做事,就要去做這種真正有用的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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