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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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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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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操級廢員
在台灣, 1985年(民國74年)6月民法修訂前, 表兄弟姐妹(四親等)結婚是合法的.
之後, 民法就禁止四親等的同輩結婚, 但六親等的同輩就還可以.
不過到了1997年(民國86年)民法再度修訂時, 六親等以內就禁止結婚了.
版上之前有討論過的明華園台柱孫翠鳳和她的丈夫明華園總團長陳勝福就是四親等表兄妹,
不過他們是1984年結婚的, 所以當時的民法並不禁止.

對啊,而且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過去的婚姻還是有效。

其實過去的社會,不分中西,都很流行表親親上加親的,反正比媒妁結合完全不認識的人要來得可靠些。是因為遺傳科學的發展,才改變現代人的法律和道德觀的。
舊 2010-12-23, 03:11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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