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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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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依法論法:
1.故買贓物(明知是贓物),才有可能成立犯罪。
2.若是在公開市場購買者(eg.自夜市攤子購得),原則亦不成立贓物罪。

析論:(資料來源:網路)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關於贓物罪之規定,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並非藉此課一般人民以協助追贓之責。從而,故買贓物之罪責成立與否,實取決於能否積極證明行為人於收受該財產標的時,對於該標的物之不明來源具有認識,並出於犯罪之故意予以收受,致使原所有權人難以追及或回復為斷。

苟未能證明行為人自始有此犯意,縱然該標的物確為行為人所持有或購入,均無從推斷行為人於持有或購入標的物之初,主觀上即具有贓物之不法認識。又按刑法上贓物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於收受之初,即對其所收受之物係屬贓物有所認識,始足當之。否則,因缺乏犯罪之故意,自難成立該罪。

另「明知為贓物,仍故意買受」,為故買贓物之構成要件,其中「明知」「故意」均屬一主觀狀態,僅能依事後之客觀事證加以證明,而故意買受贓物,通常得以下列二種客觀事證證明,一為行為人無法說明取得贓物之來源;另一為以低於市價購入並進而以高價轉手賣出,賺取暴利....


引用:
作者ExtremeTech
比較要擔心的是吃上贓物罪

而不是送修問題
舊 2010-12-06, 02:57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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