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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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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引用:
作者ron200e
拿槍哪能 "過失" 殺人
又不是執法人員 執行公務
帶槍 就是 預謀
扣板機開槍 就是 要殺人


a要殺b...結果誤殺了c
a對b成立殺人未遂
a對c成立過失致死
一行為觸犯數法律,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

所以他打死不承認是要對連開槍....
不過...因為有個倒楣的人中流彈掛了...
所以..結果還是一樣..

我認為...應該是判12年...最多無期
總之...不會死刑啦....
舊 2010-11-28, 02:21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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