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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躺在美麗撫子的懷裡
文章: 10,113
引用:
作者afena955
依法論法,必須該鄰居果實自落於貴宅寶地範圍時始擁有該落果之所有權,而
閣下若有強摘果實行為則確係犯法,仍負有刑法之窃盗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中華民國民法]
民法第七百九十八條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解析:[王澤鑑教授見解]
「所謂自落是指鄰地所有人非因自己之原因導致果實落下」因此只要是風吹雨打或第三人搖動果樹導致果實落下均包括在內。而本條但書規定若果實掉落在公用地者,不屬於鄰人所有,果實所有權仍應歸屬於原果樹所有人所有。


有實務見解嗎?
舊 2010-11-27, 11:01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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