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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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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海軍左營基地
文章: 148
引用:
作者E_VENS
病本身絕對不是罪~可議的是你是怎麼得的!
這串討論不就是主軸在這裡嗎?


就算是共用針頭、濫交得到了HIV!然後呢?

有什麼可議之處?沒有人願意生病,而且還是得到了不一定能治好的病!

以宗教道德的角度來看,不也算是得到了懲罰了嗎?

請你告訴我,可議之處在哪裡????

這篇文的主軸,應該是在討論公部門對保護感染者的資訊是不是過了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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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8-2222=
舊 2010-11-10, 10:43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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