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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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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28
感覺有點走火入魔了


名  稱 菸害防制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9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第 26 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或接受傳播或
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舊 2010-10-23, 09:42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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