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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L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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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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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haelLee
你講那些又怎麼樣,你長輩懂又怎樣,還是不能掩飾你不懂啊?

你不懂亂講

跟沒經驗但願意去查查書查google再過來講的人比起來

再跟以前跑過好幾次法院,搞了一年多才等到判決的人比起來(我說的人就是我)

請問是誰比較白目?

你要讓人家踢鐵板前,自己不要先踢鐵板吧,我看鐵板都快被你踢歪了




我看你才在亂講 照你的意思去查

仔細看黑


誹謗 卻不須要,所以,你現在要評價的是《該網路是否共見共聞》。
至於提告,可至警察單位提告,由派出所製作筆錄,偵查隊會主動移送至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

也可以撰寫“刑事告訴狀”至法院提起自訴。當然,兩者是一樣的。至於證據,當然越詳細越好,有全文就用全文。 最後,刑法《妨礙名譽》罪章,全屬〝告訴乃論〞,一審判決前,皆可撤銷!


你自己看仔細

1. 由檢察官偵辦
2. 撰寫“刑事告訴狀”至法院提起自訴


告訴狀 你自己去寫就好了 ˇ ˇ 我不想聽你喇叭了 不要在這裡誤導其他不懂提告的人 告訴那些人說很麻煩 讓別人不敢去告這些衛道白目


所以你根本打從開始就一知半解的在不懂裝懂
舊 2010-10-22, 02:13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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