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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我個人比較贊成先並存,不要直接取代,法官可以多一種刑度可以考量,
不會有不是判沒幾年的無期,就是判死刑的兩極化選擇,
另外死刑仍存在,反彈也會較小。

雖然說很多人不想多花錢,但是換個角度想,如果原本會判假無期的,
被判起碼25~40年,這部份多花的錢,大家會願意花嗎?
或者是判沒幾年的性侵罪、詐欺罪,若都有機會判到超過20年,
這些多花的錢,應該值得花吧?
 
舊 2010-10-19, 01:43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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