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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宰殺犬隻的行為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由於東南亞國家人民對於保護動物觀念薄弱,他呼籲政府對於引進來台外勞應強制給予《動保法》教育,才能遏止外勞吃狗肉歪風。

挑人家養的狗, 這已不是「保護動物觀念」的問題了吧?!
可以「東南亞國家人民對於保護動物觀念薄弱」為由?! 那有關單位也該負起連帶責任才是?!
所以實際上引進外勞不就像是引進危險人物在路上到處亂晃一樣?!
舊 2010-09-24, 11:15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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