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縱然少女的價值判斷標準與他人不同
但在少女本身表現對性有明確認識
且不認為性行為發生違反自身意願的情況下
你要憑什麼認定妨害性自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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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應該是有點誤會,他起訴的法條是"乘機****罪",而不是妨害性自主
所以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只要年滿14歲,讓對方很開心,對象是不是需要保護的弱勢族群都無所謂了?
就像在考試的時候所有三角函數的考題都滿分,但是,多少人真正懂得三角函數後面的意思?
女生性教育考滿分,但是他真的知道援交後面的意思?
或許檢察官舉證不夠明確,但是法官沒有再要求檢察官舉證嚴謹,這不算法官偷懶?
這樣一來就像有人反應,直接讓電腦判決就好了,條件輸進去,能不能成立一下子就有答案了,
那要法官做啥?而且也不用審判那麼久
另,所以我同意報紙說這些法官都是法匠,只會從字面上去研判,而不會去研究條文後面的精神
真要說,之前幾個性侵案例,法官也沒錯啊,少女沒有反抗也沒辦法證明有反抗的意圖
或許有人會說少女被嚇壞了或是balabala之類的
那,法律有說被嚇壞了或是不知道要反抗也需要判刑嗎?沒吧?
這樣說來,法官錯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