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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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朋友說.他的契約寫著
"水電費依實用電表指數乘以分攤總電表計算每度電費"
好我知道很難懂.XD"
目前的解釋是
房客電費=(房客使用度數)*(總電費/總度數)
不過後來發現.原來總電表還要包含了房東的私宅.公司等等
所以自然被多收了電費
(如果依照台電的公佈規則.應該繳交電費會比房東實際收取的金額要低)
而契約有載明.承租的單位屬該大樓的二樓C室
目前有 兩點想請教
第一.此契約可否認定其未詳盡告知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屬於不公平的契約內容?
第二.關於此案例.請教有關承租標的物的認定?以及是否得拒絕
對承租標的物以外(是否即為房東私宅及公司?)的部份履行租賃契約?
另外.該契約有其他條款
出租人於維修或檢視設備或招租新房客時 得不需經承租人同意而開門進入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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