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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ony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6
請教有關於租任契約-電費分攤的問題

是這樣的

朋友說.他的契約寫著

"水電費依實用電表指數乘以分攤總電表計算每度電費"


好我知道很難懂.XD"

目前的解釋是

房客電費=(房客使用度數)*(總電費/總度數)


不過後來發現.原來總電表還要包含了房東的私宅.公司等等

所以自然被多收了電費

(如果依照台電的公佈規則.應該繳交電費會比房東實際收取的金額要低)

而契約有載明.承租的單位屬該大樓的二樓C室

目前有 兩點想請教

第一.此契約可否認定其未詳盡告知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屬於不公平的契約內容?

第二.關於此案例.請教有關承租標的物的認定?以及是否得拒絕

對承租標的物以外(是否即為房東私宅及公司?)的部份履行租賃契約?


另外.該契約有其他條款

出租人於維修或檢視設備或招租新房客時 得不需經承租人同意而開門進入房間
     
      
舊 2010-09-12, 01:42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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