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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Movenda
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0/78/2crps (權限不足請見諒)

yahoo 刪新聞?!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20%20%20&LCC=1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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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僅會保障自身法益,而並不保障個人權益…
 
舊 2010-09-10, 04:22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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