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m07g101
這還有一個問題。由於肛門非性器官,故肛交是否屬****的範疇,請法院務必解釋清楚。
此外,若像是精障人士無法明確表達NO的意思,難道也無法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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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名詞定義中,針對
****一詞做以下解釋:「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
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此為是94年2月2日修正後之條文,與修正前之差異,在於它補充了
「使之接合之行為」,用意在於區別正當性進入與非法性進入,
避免一般醫療或正當目的進入性器之行為(例:直腸內視鏡檢查),被解釋為****
之用詞,且顧慮女對男侵害的狀況,較難適用****中「性進入(插入)」之行為,故增列接合之用詞。
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