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erocat
美國並不是所有的案件審理都有陪審團,如果案件單純就會走類似台灣的簡易程序,也就是沒有陪審團。
在台灣如果要走陪審制度,依照目前台灣審理案件的速度,陪審團被關(軟禁)的時間應該會遠高於被告,一般刑事案件至少一個審級要走一年,但梁柏薰掏空華銀53億僅被判刑1年,陳哲男只被判7個月。
但是日本也開始走簡化的陪審制度,一般稱為參審團,目前僅在東京地區實施(還算是實驗階段),我國司法系統所主要參考的德國與日本都認為要走參審制度。
但是台灣的司法問題是錯綜複雜的,不能僅看法官法,參審制度,要徹底翻修才行,司法院不是不懂,是不願意改,沒有人會主動放棄自己目前擁有的特權,
連要推動量刑標準 司法院都推不動了,有法官獨立審判這個擋箭牌,法官根本不鳥你。
隨便講幾個,例如 起訴制度(起訴審議與起訴書一本狀主義等等),法官養成晉用,法官律師轉換,推動有限度不成文法(我國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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