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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513
引用:
作者abo5738
她這樣講 嚇唬大家也是可能

資方心態 勞工不至於 為了一點小錢
上法院跟我打官司
前天上關於勞資的課程 律師說實際上 休無薪假 資方也要發薪水 最低勞工薪資給員工

前陣子 海嘯 很多公司不這樣做 就是被凹了.........


超時工作只有罰2K~20K罰鍰...

沒有任何不改善就歇業或者是強制執行的罰則

老闆也不會被抓去關,主管也不用負責,

「台灣似乎沒有過勞死的案例。」
(有規定沒認定)

頂多就是有人舉報就罰點錢,把人開除。

97年後修法,從一年一個月資遣費改

做滿一年才半個月資遣,

而且不給資遣費好像也不是挺嚴重。


如果你是老闆,你覺得以上罰則好害怕嗎?

把多數的勞基法翻過,會發現那罰則只是唬唬老百姓的。
 
舊 2010-08-16, 08:52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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