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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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忘記自己的權益:如有加班事實,請務必要報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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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勞基法第24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同時,94年修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1條第一項前段也明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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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告--這種無良的企業
工程師以上,會以"責任制"+某種福利(無須打卡)......等, 故較無法認定!
作業員則無以上 "責任制"+某種福利(無須打卡), 有加班事實,請務必要報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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