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olosbye
意思就是性侵10年內不要被抓到,並且注意年齡,年輕的比較沒有提訴堅持&不忍回首往事
話不是這麼說,怕人酸就應該看看法律那邊不完善
法律是人制定的、所以必定沒有完善的一天
尤其是台灣自稱法治社會,一切只講法律條文
實際上有罪、沒有條例可以治罪=無罪
實際上情有可原、但是條例已經制定=有罪
說穿了今天司法體系那麼黑暗、還不是因為凡事看條例
法律有法可循、就可以收了錢辦事又可以撇清責任(法律就是這樣寫的我只能這樣判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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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證據如何判?這案子擺明了證據不足,如果真的判有罪,那以後只要靠放風聲就可以讓人定罪了
引用:
作者影劇版消息
您所說的是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權
事實上,媒體鏡頭有許多
當時也有很多人在推擠
媒體鏡頭並不像職棒轉播那樣多角度還可以逐格播放
但,
現在定讞了就定讞了
我只是想表示法官的裁量權有多大
可能會造成多大不公平的範圍罷了
再舉個偏激的例子
法條定X年∼Y年有期徒刑併科或易科罰金
但收受好處的法官卻可以對某些事證不予採信
甚至判無罪 而當時也無人可質疑判決
這兩者例子無關,只是不滿我國法官的權威還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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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滿又怎樣,還不是只能打嘴砲

又不自己去考法官,又不去當政治人物去修法,只能在這看到啥新聞就隨風起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