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法務部以技術性犯規想偷渡法案,但事關言論自由的限制
辦個公聽會,找一位沒有異議的記者出席,這樣就可以說"有媒體代表出席"
樓主好像還漏了聯合報的另一篇報導,自由聲明沒有收到法務部邀請,是該記者個人行為,如果這次自由沒有說謊,證實聯合報所言不假,大家都沒有收到出席公聽會的通知
參與公聽會的自由記者竟然說"不記得"...佩服..果然是跑司法的老手
自由:記者發言 不代表報社
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10.04.23 03:18 am
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說,法務部開公聽會時,並未致函該報,項姓司法記者的發言與該報立場無關,而該報指項也「不記得」說過贊同個資法刪除媒體免責條款的言論。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548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