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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70001&FLNO=20


名  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舊 2010-04-23, 01:09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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