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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_luh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76
還真的有相關的法規咧! 供參考囉.....

名  稱 傳染病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諮詢委員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及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


名  稱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

第 5 條

國小及教托機構新生於入學時,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國小及教托機構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兒童,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請求派員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前項通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檢查結果及補種事項。
二、學童如有其他醫療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預防接種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補種。
三、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補(接)種事宜及追蹤學童完成接種。
四、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錄並提供學生就學期間進行各項疫苗接種之電子資料檔。
舊 2010-04-16, 10:5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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