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en33
孫翠鳳母親陳玉桂與陳勝福的母親陳水涼為親姐妹
1984年孫翠鳳跟她表哥先生陳勝福就是三等親結婚
另外孫翠鳳親姐也跟她先生不倫產女
所以台灣自大清就要七等親應該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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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親的三等親大概是叔姪或姨娚的關係,
簡單來說, 就是自己和叔伯姑舅姨或是和兄弟姐妹的兒女之間的親等就是三等親.
民國74年6月3日修訂之前的民法是允許表兄妹結婚的!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就算是民國87年6月17日修訂之前的民法仍允許同輩份的六親等和八親等旁系血親通婚:
當時的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
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
弟姊妹,不在此限。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孫翠鳯和她的丈夫陳明福兩人的生母是親姐妹, 那他們夫妻原本應該是四等親的表兄妹.
經查維基百科, 他們是1984年(民國73年)結婚, 並沒有違反當時民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