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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民調數據談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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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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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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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 ROD
刑法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要是有哪個傻蛋被慫恿 , 或者剛好心情不好而聽從其言 ,
那就慘了 .
不要以為網路上隨便打打字都沒事 , 不要什麼事情都掛上人權就要
上綱 . 教唆殺人不叫做言論自由 . 懂了嗎
不好意思,更正一下,教唆行為必須對特定人獲得以特定人為之。
如果係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為之,則只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反抗命罪。
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某蔡姓立委上個月才剛中招,樓主請小心啊。
2010-02-08, 04:08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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