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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x1013
2人工作都快一年了吧.....
勞基法規定10天前提出就可以了,
光是發文換監工都不知道要幾天前就要提出了
機關還有核定時間勒
勞基法好像又沒對交接部分有條文
我們這類的公司很多都是接政府的公共建設
不是說今天隨便遞補一個人就馬上可以承接
一有閃失,吃免錢飯也沒什麼好意外的


那如果公司要辭退員工,員工可以說先等我找到下一個工作再說嗎?
法律規定期限後,其他就要靠你們公司制度來彌補
就請你們老闆多動動腦,要什麼樣的制度才能縮短陣痛期
這種問題就是老闆笨+想省錢才會造成的
 
舊 2010-02-07, 11:57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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