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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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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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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01
誰說沒有不適任的法條??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很明顯這個事情
雇主有錯勞工也有錯...
老闆定的遲到內規完全抵觸法條...屬無效
員工遲到未請假可以以曠職論...
這篇文裡有說 員工一個月只上班十幾天
一般員工如果週休2日 一個月也才上22~23天班
如果員工常請假 而老板也准假...那是誰的錯?

員工有錯(遲到)不代表老闆就可以惡搞(亂扣薪資)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舊 2010-02-07, 05:15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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