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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社會學上來說
解決社會問題必要的時候會採取不合法的途徑
因為原先制定出來的法律未必真的符合社會正義
尤其在華人社會裡
透過法律,大眾傳播工具來進行社會排除仍然十分嚴重
因為有能力的人通常是既得利益者也同時掌握上述資源
被剝奪利益者只在他們設好的規則底下去爭取是沒有意義的
在台灣頂多以吃牛糞來突顯他所訴求的議題
在國外未必是以比台灣更溫和的方式來表達
總之我不是鼓勵一有問題就採取非正式的途徑
但是如果很多人都對相類似的問題採取非正式途徑
也就是個案已經發展成社會現象時
應該要去檢討究竟是什麼樣的問題所使然
檢討的範圍必須連法律,制度本身都包含進去
而不是只去檢討最尾端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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