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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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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8
剛查了一下甩棍的合法性....

維護自身安全∼淺談甩棍的使用&合法性

轉貼如下

為了增加車友平日在外、出遊的安全性,站上辦理了多次的甩棍團購
此次應團購主辦人KATO之請,針對甩棍(也就是ASP.PSD等)的使用及合法性作一說明,
以解各位車友之疑惑。

覺得文章太冗長者可以跳過,小弟會盡量以淺顯文字作一解說,
文末做出總結,也歡迎法律相關科系車友作補充。

以下所列相關法規之條文,僅就關於甩棍部分作重點條列,餘以‥略過,
有興趣者可自行另行參閱完整的法規。

========================無聊的法律條文開始了分隔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一條 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 槍砲、彈藥、刀械,除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略)
    二、彈藥:(略)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略)
第六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持有。

第六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
之一  應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 (略)
    人民、團體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刀械‥‥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警械使用條例

第十四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
     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略)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
警棍(棒)(電擊器)為限。
第三條 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警察局層報內政部許可。
    (略)
第六條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等,應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
    不得超量製造及假借名目非法推銷。
    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數量及出售對象,‥‥製月售報表送縣市警察局
    轉報警政署備查。

=============================休息一下,我是分隔線============================

看完了上述的相關條文,我們可以發現如下重點

一.甩棍並不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管制範圍之內。
二.團購所取得的甩棍並非制式警用甩棍。
  註:警棍可分為木質警棍、橡皮警棍、鋼(鐵)質伸縮警棍(←就是用甩的)三種。
    警用甩棍為三節式,鋼質,長16吋,管身類暗銅色,重約500克。
    (這麼重,攻擊效果應該有UPUP吧 XD)

這樣看來,團購的甩棍似乎並無相關法規明定其違法性,是無法可管的狀態
所以說持有甩棍並不違法囉?

錯。錯了。這是違法的。但是違哪條法了呢?

儘管並無條文明定禁止,但就警械使用條例及相關辦法上而言,已經違反了其法理。
法理的意義相當抽象,在此不做贅述,簡言之就是當初制定這個法條的意義。

打個比方: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及管理辦法,允許民間團體經申請核可後持有警械,
如長榮集團警衛隊可以合法持有Smith&Wesson 5904(即警用制式90手槍),
但這並不代表該團體可以持有「在功能、外型及效果類似90手槍的其他槍枝」。

同理,ASP.PSD等等市售甩棍,皆可被視為「未經核可的、私下仿製的警棍」。

然而眾車友們也不必擔心在路上會被警察盃盃攔下來,請你坐警車去局裡泡茶。
因為就執法上的困難跟執法上的實際需要而言,很多東西警察都沒在管的,
因為不好管,因為沒必要,更遑論這種算是在模糊地帶的物品。

例如玩具槍,含BB槍、空氣槍、瓦斯槍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明定持有者須有執照,廠商需確實登記購買者姓名。誰真的作到了? 
就連我都上網買了一把MARUI G36C,賣家會管你這麼多嘛?

例如警用制式12吋手電筒,網路上就買得到,
不需要連買個手電筒都要登記,就因為它是警用配備?好用東西大家用嘛

再者如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就是俗稱的電擊棒
坊間各式各樣造型及電流強度比比皆是,也不見有關單位作查處

還有警銬、警繩(別懷疑,法規裡真的有這東西,只是沒警察帶著XD)列為應勤器械
警察也不能因為你車廂放了繩子就說這是仿造警繩把你移送法辦


警察只能依據「合理確信」,從種種跡象去懷疑受檢者是否有違法之情事

比方說我被攔下來,車廂裡面放了繩子、膠帶、水果刀、鴨舌帽
那就可以合理懷疑我是不是意圖擄人勒贖,或是意圖侵入民宅進行性侵害
將我帶往警局置留二十四小時並拘問,如無確實證據就只能放人

=============================上面都是嘴砲分隔線============================

總而言之,ASP.PSD等等甩棍算是游走法律邊緣的東西,但並非絕對違法
各位車友帶著防身請注意以下幾點:

不要大喇喇的甩出來掛在腰間,引人注目
不要三五車友聚集一處,互相「切磋」使用技巧,也是引人側目,嚇死人XD


真的「遇到狀況」時,請先逃跑,要你跑的原因有二:
一是人多好辦事,切勿落單,集合眾多車友的力量反擊
二是關於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二十三條)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跑則跑,真到跑不了就狠心給他敲下去!

若無必要請勿出手,真要用時請用力揮打,唯獨請注意是否過當(比例原則),
關於刑法的部分就擇日再談,希望大家都是備而不用啊。

以上

若有未盡事宜,還請大家補完,感謝<(_"_)>
     
      
舊 2009-12-30, 05:54 A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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