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超車道時,遇後車表示要超車,在可以讓卻不讓的狀況下,就已經是堵塞行車之狀況”,所以前車有義務在可以讓出車道的狀況下讓出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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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一點的解釋我認為不太對!
所謂"堵塞行車",是指後車未違規的先決條件下,如果後車違規狂飆180km/hr,你開110km/hr,你堵住他,那你需要負"堵塞行車"的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