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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這時候 95這台車在 110這台車表示要超車的時候,在可以讓出車道的狀況下,就有義務讓出超車道,因為這時候變成是 110這一台要超越 95這一台,所以 110這一台有優先權。 95超車這一台跟 80這一台不在同一車道,所以沒什麼優先權不優先權的問題。
不是我認知錯誤才解釋不通,是你的問題沒有寫清楚。

因為你到現在還是搞不懂什麼叫「超車道」嘛!

內側車道是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快車道」,不能再超速,也不能超車,也不能龜速,也沒有左邊的「超車道」可以超車!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列出的第五項的狀況就不會發生。
在內側車道的快車不能也不用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前一篇你只列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的三、四項,但沒列出第五項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舊 2009-08-29, 09:48 AM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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