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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戴爾截至目前的態度應不是台灣公司自己可以作主的,那麼誰可以作主呢?作主的人之所以這麼決定,又抱著什麼心態?「老子遇上綁匪,錢沒有,要商譽就拿去吧!要賣多少年才扳得回近兩億元的營業額(26000*7000)?」
我沒有下訂單,戴爾出不出貨也不關我的事,關誰的事?戴爾、下單者、消保官還有其他螢幕業者。為什麼其他業者也有事?這兩萬多台螢幕一旦出貨,y拍勢必二手充斥(不管是戴爾或換機的),那新螢幕是要賣給鬼哦?
如果戴爾不出貨,有以下幾種可能:
1.DELL拒賠,消基會代為打官司,一狀告上法院,DELL拒絕和解,從此退出台灣市場,爽到其他業者。
2.DELL拒絕和解,一審敗訴,法院判決DELL應負的責任,鬧到最後變成國際官司,讓全世界都知道在台灣賣東西,價格只能錯高,不能錯低。
戴爾能不能打贏官司,要看法官對契約的審定。依我看,網路契約須兩造合意方算有效,買方寄出契約,賣方只說「收到」,契約上也說了有收單與否的權利。契約是買方「看完」合意才寄出,也就是契約上的一切條款,都是經買方同意的,而契約是賣方訂定的,買方可有自行解釋的權利?
我覺得買方硬抝只會丟臉,抝得愈多,丟得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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