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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63
引用:
作者si3568i
我想可以看一下第二篇文章的評論。學者也指出了,這樣一條法令,真的能發揮功用的幾乎都是公務人員。這樣所錯嗎?此外,我說的是公務人員,我可沒指明軍公教,何必把其他兩類扯進來呢?怪邏輯。


你指的「公務人員」就是同時包含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與約聘人員
事實上軍公教根本與你開版所提到的法令毫無關係

你的用語含糊不清
又誤解法令適用對象
還要強辯「沒指明軍公教」
又說別人「怪邏輯」

隨意把所有公務員都拉下來痛打一頓
這種痛恨文沒有任何實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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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電?害我心頭一震!!!
舊 2009-04-02, 02:58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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