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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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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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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iadiadd
您唯一所需做好的就是您保管的東西交接
包括資產.密碼.鑰匙及待完成的工作
至於技術能力,那原本就不是您交接的義務
交接清單要列清楚,雙方簽名並各執一份
至於接手的人能力不足,那是公司需負起培養之責的
至於SOP,同樣的效果,有太多種方法可以達成了,所以頂多就是把工作流程製成SOP而已
太技術面的東西,只能靠自己去找方法.看書...來解決了
另外,不要忘了~~~請貴公司人事單位,於離開日提供非自願性失業証明
您除了資遣費以外,還有預告期.有薪謀職假(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有人提到開除,正確說法是雇主無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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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性失業証明這個是一定要的
但是在拿到這個證明前,公司有一些程序,
因為不曾看過公司有文件叫資遣單的,只有離職單
如果簽離職單後公司再給非自願性失業証明.......這樣會牴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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